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航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黄航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振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航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振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广海法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振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