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就洪,卢就成与被执行人徐建平、徐乐思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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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943-9

申请执行人:卢就洪。

申请执行人:卢就成。

上列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建平

被执行人:徐乐思

关于申请执行人卢就洪,卢就成被执行人徐建平、徐乐思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2月24日,本院在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北江河段以(2015)广海法执字第943-5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徐建平所属“粤清远货9848”轮。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该轮。1月12日本院对该轮进行评估和检验鉴定并于2月29日完成。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船舶拍卖和解除船舶扣押,并表示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9 676.62元和船舶评估费、检验费等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费用在申请执行人缴纳的拍卖保证金中扣除后,由被执行人另行径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对停泊于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北江河段的“粤清远货9848”轮的拍卖。

二、解除对停泊于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北江河段的“粤清远货9848”轮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六年三月三十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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