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吴同学等13名船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债权分配案

2016-10-26
浏览量 :1410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广海法执字第93至105、108号

债权人: 吴运云。

债权人:陈建明。

债权人:吴同学。

债权人:冯栋梁。

债权人:冯华文。

债权人:吴新强。

债权人:王文丰。

债权人:王福强。

债权人:郑积良。

债权人:周明爱。

债权人:李养平。

债权人:冯合。

债权人:陈荣。

以上13人委托代理人:吴同学。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蔡笃宁,该分行行长。

债务人: 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春田,该公司总经理。

院根据债权人吴同学等13名船员的申请,依法扣押了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商道8”轮,并进行公开拍卖,船舶拍卖所得价款1,700万元,买受人张海国已付清全部价款。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院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已作出确认,吴同学等13名船员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共14个债权人可以参加对船舶拍卖价款的分配。另外,根据海公函[2013]191号函件,海口市公安局基于其立案侦办的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张春田、周海诚涉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一案,要求在“商道8”轮船舶拍卖款中预留涉案赃款400万元待处理,此外的剩余船舶拍卖款可依法予以处理。以上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吴运云工资31,443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317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陈建明工资17,76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吴同学工资96,199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930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冯栋梁工资17,76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冯华文工资17,76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吴新强工资81,00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770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王文丰工资44,40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440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王福强工资66,60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和扣押船舶申请费65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郑积良工资35,15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和扣押船舶申请费352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周明爱工资18,87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和扣押船舶申请费199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李养平工资17,76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和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冯合工资37,00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和扣押船舶申请费37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2012)广海法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应支付债权人陈荣工资27,750元,该债权对“商道8”轮具有船舶优先权,从“商道8”轮拍卖价款中依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顺序受偿。案件受理费10元和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债务人负担,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其中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因债权人申请缓交,由本院收取。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归还借款1,47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确认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等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依法对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等债务人提供的“商道8”轮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0,00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115,000元,由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等债务人共同负担。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83,075.40元,由债务人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合计199,075.40元,依法从船拍卖款中先行拨付。

以上债权本金合计15,209,452元,诉讼费用合计216,985.40元。

因保存、拍卖船舶和相关债权诉讼发生费用如下:拍卖公告费24,250元,船舶检验费73, 200元,船舶评估费61,000元,拍卖师和验船师劳务费2,000元,拍卖佣金480,000元,看船费831,060元,加水费400元,诉讼费用216,985.40元。以上司法费用合计1,688,895.40元。

根据海口市公安局海公函[2013]191号函件,除预留涉案赃款400万元待处理外,“商道8”轮船舶拍卖款可依法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道8”轮船舶拍卖所得价款1,700元,先行拨付上述司法费用1,688,895.40元以及预留上述待处理款项400万元后,余款11,311,104.60元可供债权人分配。

经本院主持债权人会议,以上债权人达成以下债权分配协议:

一、先行拨付债权人吴运云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317元,并分配工资31,443元,合计31,765元;

二、先行拨付债权人陈建明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并分配工资17,760元,合计17,953元;

三、先行拨付债权人吴同学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930元,并分配工资96,199元,合计97,134元;

四、先行拨付债权人冯栋梁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并分配工资17,760元,合计17,953元;

五、先行拨付债权人冯华文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并分配工资17,760元,合计17,953元;

六、先行拨付债权人吴新强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770元,并分配工资81,000元,合计81,775元;

七、先行拨付债权人王文丰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440元,并分配工资44,400元,合计44,845元;

八、先行拨付债权人王福强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650元,并分配工资66,600元,合计67,255元;

九、先行拨付债权人郑积良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352元,并分配工资35,150元,合计35,507元;

十、先行拨付债权人周明爱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99元,并分配工资18,870元,合计19,074元;

十一、先行拨付债权人李养平案件受理费10元、扣押船舶申请费188元,并分配工资17,760元,合计17,953元;

十二、先行拨付债权人冯合案件受理费5元、扣押船舶申请费370元,并分配工资37,000元,合计37,375元;

十三、先行拨付债权人陈荣案件受理费5元,并分配工资27,750元,合计27,755元;

十四、先行拨付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诉讼费用116,0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10,00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并分配10,801,652.60元,合计10,917,652.60元。其中分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借款10,775,835.60元,加上诉讼费用116,000元,共受偿10,891,835.60元;剩余25,817元分配船舶买受人张海国,作为其垫付的船检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协议,本院予以认可。“商道8”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一三年八月十三

 

 

 

书  记  员    李梅娟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