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国粤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严成盛。
委托代理人:钟宇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黄荣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国粤水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黄荣标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肇仲案字7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仲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黄荣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以(2016)粤72执144号执行裁定解除本院对“国粤03”和“国粤06”轮等两艘在建多用途船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扣押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外,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44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