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林茂星。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茂星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2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