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唐港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林心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王宝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唐港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山市唐港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天津海事法院将上述案件委托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0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