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鼎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黄河柳。
委托代理人:易志刚,广东商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森大运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邓木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丰鼎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森大运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1012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森大运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9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