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水、陈良植、梅俊健、唐家贵、王德平、杨瑞源、陈庆堂、吕卜伟、林妃弄与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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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2、138、139号

140、201、202、203、204、205号

申请执行人:陈水。

申请执行人: 陈良植。

申请执行人:梅俊健。

申请执行人:唐家贵。

申请执行人:王德平。

申请执行人:杨瑞源。

申请执行人:陈庆堂。

申请执行人:吕卜伟。

申请执行人:林妃弄。

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水、陈良植、梅俊健、唐家贵、王德平、杨瑞源、陈庆堂、吕卜伟、林妃弄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九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1220号、(2016)粤民初57、60、61、81、83、84、8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通成船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汕头龙湖支行账户44001650501053001469内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  行  员    王  强       

 

 

 

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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