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3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程浩。
委托代理人:刘燕平。
被执行人: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梁桂奇。
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平野对外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9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968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3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