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国梁与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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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郭国梁。

申请执行人:施来平.

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国梁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5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押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言鼎3”轮。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能预交船舶拍卖保证金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且被执行人目前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1、12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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