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郭国梁。
申请执行人:施来平.
委托代理人:宋俊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国梁与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5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言鼎航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押被执行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言鼎3”轮。经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能预交船舶拍卖保证金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且被执行人目前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11、12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耿俊宏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杜伯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