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6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嘉石疏浚队。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黄怀才。
委托代理人:廖丹。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向美洪。
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濠江区嘉石疏浚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