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州宏昌胶粘带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万航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万航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宏昌胶粘带厂(下称宏昌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双方互负义务。万航公司履行义务后,因宏昌厂未完全履行其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2016)粤72执111号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异议人宏昌厂在中国银行花都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79345.96元。2016年3月25日,异议人宏昌厂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5月2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宏昌厂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宏昌胶粘带厂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玉飞
代理审判员 闫 慧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