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柏霖石化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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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26-4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茂名市柏霖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润海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柏霖石化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茂名市柏霖石化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8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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