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114-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决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船款92,319,088.27元及其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6,652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59719.08元。以上费用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
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114号案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凭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