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协同和柴油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协同和柴油机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16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770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770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