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90号
申请执行人: 苏小兵。
被执行人:安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ANDA INT’L SHIP MANAGEMENT CO., LIMITED)。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小兵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安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33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22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790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790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