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众海运(香港)有限公司(GENERAL MARINE SHIPPING (HONGKONG) CO.,LIMITED)与被执行人景辉海运有限公司(BRIGHT FUTURE MARINE SHIPPING LIMITED)、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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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16-6号

申请执行人:大众海运(香港)有限公司(GENERAL MARINE SHIPPING (HONGKONG) CO.,LIMITED)。

被执行人:景辉海运有限公司(BRIGHT FUTURE MARINE SHIPPING LIMITED)。

被执行人: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众海运(香港)有限公司(GENERAL MARINE SHIPPING (HONGKONG) CO.,LIMITED)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景辉海运有限公司(BRIGHT FUTURE MARINE SHIPPING LIMITED)、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天津海事法院(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以(2015)津海法执字第301号委托执行并移交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29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816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与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16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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