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16-6号
申请执行人:大众海运(香港)有限公司(GENERAL MARINE SHIPPING (HONGKONG) CO.,LIMITED)。
被执行人:景辉海运有限公司(BRIGHT FUTURE MARINE SHIPPING LIMITED)。
被执行人: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众海运(香港)有限公司(GENERAL MARINE SHIPPING (HONGKONG) CO.,LIMITED)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景辉海运有限公司(BRIGHT FUTURE MARINE SHIPPING LIMITED)、广东国曦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天津海事法院(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以(2015)津海法执字第301号委托执行并移交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函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29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816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与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16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