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24-4号
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快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快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快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元。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