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快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6-05-23
浏览量 :120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24-4号

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长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快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快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吉快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元。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