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坤仔与被执行人龙英、龙成建、龙成新、珠海市帝威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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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945-4号

申请执行人:陈坤仔

被执行人:龙英。

被执行人:龙成建。

被执行人:龙成新。

被执行人:珠海市帝威船务有限公司。

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帝威船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000元。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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