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
被执行人:张德靖。
被执行人:李建文。
申请执行人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湾支行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易泰公司)、张德靖、李建文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行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4月2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137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异议人易泰公司所属的“粤珠海浚01”船。2016年1月20日,本院收到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异议,本院于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2月29日召集当事人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易泰公司异议称:拍卖“粤珠海浚01”船没有通知其与相关的债权人。拍卖成交价过低,与其2009年评估的价格一千多万元相差过于悬殊。易泰公司的员工从2012年开始一直在看守“粤珠海浚01”船和“粤珠海浚09”船,同时还欠工人工资,根据珠香劳仲调字第137号欠322000元,根据珠香劳人仲字[2014]129号欠492500元,2015年产生的工人工资和日常费用达50多万元,合计欠130多万元,认为在拍卖“粤珠海浚01”船前应先考虑到工人工资的问题,请求将拍卖“粤珠海浚01”船所得的价款优先偿付工人工资。
本院查明:在(2015)广海法执字第137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广海法执字第137-4号执行裁定扣押易泰公司所属停泊于珠海市高栏港的“粤珠海浚易泰01”船,于7月28日以(2015)广海法执字第137-10号执行裁定拍卖该船。后本院以随机摇珠的方式选定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广东海事工程咨询检验公司对该船进行估价、检验,两公司分别出具《报告书》及《检验报告》,《报告书》显示“粤珠海浚易泰01”船评估价为217000元,两报告以依法送达各当事人。11月9日,本院在《南方日报》刊登“粤珠海浚易泰01”船的拍卖公告,并于12月15日在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粤珠海浚易泰01”船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刘城兴以最高价35.4万元竞得该船。12月23日,本院在珠海高栏港以“粤珠海浚易泰01”船现状移交给买受人。
本院认为,本院在拍卖“粤珠海浚01”船前已依法在报刊上发布公告,故不存在未通知当事人与相关债权人的情形。关于“粤珠海浚01”船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评估机构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易泰公司的评估报告非由以上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且其评估报告形成于2009年,不具有参考价值。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是本院以随机摇珠的方式选定的评估机构,其《评估报告》显示“粤珠海浚01”船的价值为217000元,该船的拍卖成交价35.4万元已显著高于该评估价值。关于拍卖“粤珠海浚01”船所得价款的分配,看船费等司法费用应由保管人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相关债权应在法定的债权登记期间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应按照法定的债权顺位和债权受偿程序进行。异议人如认为其员工看船产生司法费用、其所欠的工人工资应优先受偿,应提交相关看船产生费用的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分配方案,由本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协商。在本院作出债权分配的裁定前,异议人提起执行异议的程序显属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玉飞
助理审判员 闫 慧
助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