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8-11号
申请执行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景船舶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景船舶用品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9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88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景船舶用品有限公司所属的“海景1号”、“海景2号”、“海景3号”、“海景6号”船,但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不申请拍卖上述船舶。另经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88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