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57-8号
申请执行人:谭顺兴。
申请执行人:张沛祥。
申请执行人:张倩诗。
申请执行人:谭汉棠。
申请执行人:谭淦棠。
申请执行人:蒋锡扬。
申请执行人:谭松兴。
申请执行人:萧朗成。
被执行人: 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树强。
申请执行人谭顺兴等八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长江船务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7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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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