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23-6号
申请执行人:蔡建全。
被执行人:高仁明。
申请执行人蔡建全与被执行人高仁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仁明未按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