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合同纠纷案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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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66-4号

申请执行人: 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胜荣航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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