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纺棉花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马士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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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2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纺棉花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马士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马士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偿付义务。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泰马士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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