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55至558-4号
申请执行人: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区川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风顺国际货代有限公司申请强制佛山市南海区川晓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196、197、198、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5年7月13日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555至558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及向相关被执行人开户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555至558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