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广海法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港口作业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至今仍然没有按照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裁决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3,389,637.41元。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