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47号
申请执行人: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通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乔达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通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244.4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6.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没有可供执行款项;经向深圳市车管所和深圳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通合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54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