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富达水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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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69-1号

 

请执行人:湛江市富达水运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富达水运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广海法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和(21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2015)广海法执字第821号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2067.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东莞市房管局和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应被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厂房内价值30万元的设备,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76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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