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48-1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沧海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建春。
被执行人:林光娥。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沧海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建春、林光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76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79694.0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595.4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建春、林光娥的银行账户情况,没有发现目前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湛江市车管所和房管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建春、林光娥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74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