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上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上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7795.4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16.9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开设银行账户;经向广州市车管所和广州市房管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企业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州上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79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唯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