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71-10号
申请执行人:何照坤。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照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北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4) 海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桂民四终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海海事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356048.3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9180.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有的1套房产、7台车辆、4艘船舶也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对上述财产已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571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