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40号
申请执行人:冯炳强。
被执行人:霍广威。
申请执行人冯炳强与被执行人霍广威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广海法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和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2834.47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792.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东莞市房管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霍广威目前确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740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