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96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茂名市海名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海名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39917.5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998.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茂名市房管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茂名市海名威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59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