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2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贤建。
被执行人:王宝珠。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84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德伟隆”船舶一艘。本院认为,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其作出的裁定委托本院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本院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德伟隆”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王 强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