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19号
申请执行人:林俊鸿。
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俊鸿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民一执字第2009-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执字第2009号函委托本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东港运062”轮和“振东303”轮二艘船舶。本院认为,地方人民法院为执行其作出的裁定委托本院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东莞市鸿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港运062”和“振东303”二艘船舶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属变更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王 强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