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艳敏、吴汉海、高俊广、杨昆、戴鹏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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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49、750号

                 (2015)广海法执字第752至754号

申请执行人:刘艳敏。

申请执行人:吴汉海

申请执行人:高俊广。

申请执行人:杨昆。

申请执行人:戴鹏。

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艳敏、吴汉海、高俊广、杨昆、戴鹏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403民事判决书和647至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德伟隆”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王  强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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