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志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志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761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14.2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没有可供执行款项;经向佛山市南海区车管所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志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56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伯 强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耿 俊 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梅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