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77号
申请执行人:陈祖强。
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同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祖强与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同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广海法初字第111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梧州同舟船务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 812.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强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梅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