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73-1号
申请执行人:黄耀华。
被执行人:深圳市巴菲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耀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巴菲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巴菲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34万元和美元5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