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68、56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利昌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广东海亿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利昌泰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亿沙石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829、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海亿沙石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海亿沙石有限公司所属的丰田普瑞维亚小型轿车和三菱牌小型轿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68、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