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2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东莞市中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集美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一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出(2015)海仲沪裁字第0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8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