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75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铭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诉被执行人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891491.45,并申请执行费98291.49元。以上债权,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
2015年11月9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2015年12月16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茂名市祥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751号案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支行凭(2015)广海法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