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厦门鸿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茂盛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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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29-6

申请执行人:厦门鸿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深圳市茂盛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鸿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茂盛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茂盛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5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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