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友权、李卫和、吴川市永安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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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88-15号

申请执行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 郑友权。

被执行人: 李卫和。

被执行人: 吴川市永安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坚。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友权、李卫和、吴川市永安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 (2014)广海法初字第3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9日,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郑友权、吴川市永安船务有限公司共有的、停泊于湛江徐闻海安港的“致臻壹号”船,并于2015年9月19日、29日分别“致臻壹号”船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10月19日,本院依法对“致臻壹号”船进行公开变卖,由买受人郑友良以350,000元成交。2015年10月  日,本院在湛江徐闻海安港“致臻壹号”船原状移交给了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停泊于湛江徐闻海安港“致臻壹号”船的扣押。

二、“致臻壹号”船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郑友良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伯强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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