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广海法执字第288-15号
申请执行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联社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 郑友权。
被执行人: 李卫和。
被执行人: 吴川市永安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坚。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友权、李卫和、吴川市永安船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 (2014)广海法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9日,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郑友权、吴川市永安船务有限公司共有的、停泊于湛江徐闻海安港的“致臻壹号”船,并于2015年9月19日、29日分别对“致臻壹号”船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10月19日,本院依法对“致臻壹号”船进行公开变卖,由买受人郑友良以350,000元成交。2015年10月 日,本院在湛江徐闻海安港以“致臻壹号”船原状移交给了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停泊于湛江徐闻海安港“致臻壹号”船的扣押。
二、“致臻壹号”船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郑友良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伯强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