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74至883-5号
申请执行人:林宏。
申请执行人:林华铭。
申请执行人:邱剑辉。
申请执行人:谢广成。
申请执行人:郑茂灿。
申请执行人:姚佑光。
申请执行人:潘文雄。
申请执行人:羊芳洲。
申请执行人:陈炳建。
申请执行人:麦亚高。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宏、林华铭、邱剑辉、谢广成、郑茂灿、姚佑光、潘文雄、羊芳洲、陈炳建、麦亚高与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十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京裁字第0014至00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并于1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12月10日,被执行人已按裁决书履行完毕,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