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海法执恢字第1至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执行人: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清远市远东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杰昌。
被执行人:周伟文。
被执行人:周伟炽。
被执行人:陈伟豪。
被执行人:潘焯源。
被执行人: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厚宁。
被执行人:罗淑萍。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东担保有限公司、广东顺峰船务有限公司、黄杰昌、潘焯源、周伟文、周伟炽、罗厚宁、罗淑萍、陈伟豪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1)广海法初字第462至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黄杰昌方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村委会十二巷13号A、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村委会安富大路十二巷13号的房产,以及完成对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远丰二”和“远丰海”轮的评估、拍卖。本院恢复对上述案件的执行,并已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拍卖、变卖。
被执行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远丰二”和“远丰海”轮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行拨付公告费、检验评估费等司法费用后,余款13,580,347.08元已根据锦州市公安局的要求,提存于执行专户,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依法分配。
被执行人黄杰昌方所有的上述两套房产所占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当地村民参与竞买。以上房产的拍卖经摇珠由广东佳士德拍卖有限公司负责进行。经过三次拍卖,第一、两次拍卖因只有一名竞买人,不符合两人以上竞买要求而流拍。第三次拍卖由两人参加竞买,只有竞买人黄淑贤报价,并以起拍价成交,产生拍卖佣金合计7 850元,但竞买人黄淑贤仅预交参与竞买保证金合计14 000元,而未按照其与拍卖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期限支付拍卖余款。以上房产,作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只能限于当地村民之间交易,经过三次拍卖没有变现。第三次拍卖除原买受人外没有其他人报价,表明没有当地村民具备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即第三次拍卖的起拍价)购买的意愿,申请执行人亦未申请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缴交的评估费4 000元及原拍卖产生的佣金7 850元,应从原买受人黄淑贤预交的竞买保证金14 000元中划扣,余款退还竞买人。
鉴于本院依法完成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人未另行提出其他执行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462至4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次房产拍卖评估费4 000元及原拍卖佣金7 850元,由原买受人黄淑贤承担,并从其预交的竞买保证金14 000元中分别扣划给已缴交评估费的申请执行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人广东佳士德拍卖有限公司,余款2 150元,退还原买受人黄淑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