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321、322、323号
申请执行人:建峰索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峰索具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终字第148、149、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货款223050元及其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9元、申请执行费3083.08元。以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先行拨付,此外债权,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
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321、322、323号案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建峰索具有限公司凭(2014)广海法终字第148、149、150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