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85-4号
申请执行人:陈喜珍。
申请执行人:魏伯勤。
申请执行人:黄三九。
申请执行人:魏玉婷。
被执行人:佛山市丰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喜珍、魏伯勤、黄三九、魏玉婷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丰驰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海口海事法院作出的(2013)琼海法事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佛山市丰驰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海口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