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佛山海安技术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

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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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436-1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海安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海安技术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7号及本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除扣划部份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3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伯强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耿俊宏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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